(2015)泌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牛××。委托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雷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