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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牛××。委托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雷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