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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逄明仁、管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逄明仁。被执行人管慧。被执行人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逄明仁、管慧、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