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诉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商初字第3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清,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雄,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鑫海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