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金义与刘守良、肖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义,刘守良,肖秀兰,王乐华,刘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义被执行人:刘守良被执行人:肖秀兰被执行人:王乐华被执行人:刘俊波申请执行人刘金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守良、肖秀兰、王乐华、刘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金义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民初字第5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