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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东辉与赵孟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孟良,赵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孟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辉。上诉人赵孟良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应认定为在东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