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辖字第7号申请人: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被申请人: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伟。本院受理申请人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对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后,经审查,被申请人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职工均主要分布在安丘市,本院认为该案由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企业破产后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置与变现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启动指定管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马海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