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正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正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250号原告赤峰正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大街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徐卓然,董事长。被告徐志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正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1419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正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