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陟县富民沼气专业合作社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富民沼气专业合作社,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富民沼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泗路南北贾村北。被执行人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与繁荣路交叉口西北角。本院在执行武陟县富民沼气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荥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陟县富民沼气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海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