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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高庆双与李可敏、薛爱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高庆双。被执行人李可敏,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周家镇李王村2组123号。被执行人薛爱军,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周家镇李王村1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马芝水,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长山镇三里村160号。本院在执行高庆双与李可敏、薛爱军、马芝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128110.00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