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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巧民初字第621号原告谭某某,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告张某某,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未到庭)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9年认识后在X乡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0年7月23日生育长子张某A,现年25岁;于1993年1月8日生育长女张某B,现年22岁。2002年因双方长子张某A在巧家上学,原告便随之到巧家租房照顾张某A,自此便很少与被告在一起生活,被告遂开始沉迷于赌博,数次欠下赌债后将位于X街上的房产变卖后才还清赌债。经原告及亲友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悔改。于是双方于2006年一起到昆明租一店面做生意,由于经营惨淡,2007年把店面以8000元的价格转租,被告又把钱拿去赌博。于是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于2008年农历8月15日,双方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已有六年多杳无音信。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其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谭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四页。用以证明被告及全户身份情况;3.XX村委会、X乡婚姻登记处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4.X乡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已外出多年,一直没有跟家里面联系过。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谭某某提交的上列证据进行质证。同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1.被告张某某妹妹张某C调查笔录一份。笔录证实被告张某某因沉迷赌博欠债外出至今已有十年,不知去向,也无联系。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一共生育两个小孩,长子张某A,现年25岁,现在X街上做生意。长女张某B,现年23岁,现在X乡政府上班;2.原、被告双方所育长子张某A的调查笔录一份。笔录证实被告张某某因沉迷赌博导致其与原告谭某某发生吵闹后离家外出,至今至少有六、七年没跟家里联系过,也不知道其现在何处。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一共生育两个小孩,长子张某A,现年25岁,现在X街上街上做生意。长女张某B,现年23岁,现在X乡政府土管所上班。经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能够证明本案有关事实,均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共生育两个小孩,长子张某A,生于1990年7月23日,现在X街上做生意;长女张某B,生于1993年1月8日,现在X乡政府土管所上班。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张某某沉迷赌博发生吵闹后被告张某某离家外出,现无法联系,也不知其下落,至今双方分居已达六年有余。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登记结婚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张某某沉迷赌博,导致夫妻双方发生吵闹后离家外出,至今与谭某某已分居已六年有余,多年来未履行婚姻家庭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夫妻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因此,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谭某某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传贵审 判 员  易文鹏人民陪审员  贺传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