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文英。委托代理人:耿鹏飞。被告:孙智勇。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王渡口村东。法定代表人:孙智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英与被告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刘文英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