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俊与霍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霍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女,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霍金贤,女,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木垒县人民法院2015年01月21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31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5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5000元。被执行人继续承担借款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庚审判员 雷春锦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