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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忠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忠焕,隋平,隋香敏,隋丙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隋忠焕,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隋平,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隋香敏,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隋丙胶,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隋忠焕、隋平、隋香敏、隋丙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栖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