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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颀越诉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颀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王颀越。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府路105号华兴综合楼二单元306室。法定代表人周星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凤勤,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颀越诉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颀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颀越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