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有时发生争吵属实,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能够继续生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愿意克服生活中的不足之处搞好夫妻关系。现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于2010年1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近年来原、被告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等有时发生争吵。2014年6月原告任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以(2014)灞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7月30日原告任某某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刘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4)灞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克服各自的不足,从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原告任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0元并退付原告350元,另35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