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非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根书、王海霞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王根书,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海霞(王根书之妻),女,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根书、王海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行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王根书、王海霞未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现在有履行能力,法院通过查询、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社费征字(2015)2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