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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中雄,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倪某。周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以需要另外确认被告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龙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郦远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