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淮货运信咨询服务部与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淮货运信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15号。负责人杨祝霖,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林,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315号。法定代表人李凤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大洲,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加宽,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淮货运信咨询服务部与被告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淮货运信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