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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景飞与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景飞,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C}(2015)茂电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何景飞。被执行人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辉鸿何景飞与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景飞偿还工程款463951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景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景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电白县岭门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黄英敏审判员  杨秋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