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陆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陆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陆某某,女,生于1932年10月15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唐某某诉陆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