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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钦六与张日光、韦敢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蒋钦六。被执行人张日光。被执行人韦敢恭,广西自治区上思县思阳镇环城东路12号。蒋钦六与张日光、韦敢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日光、韦敢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月分期支付欠款。本院先后到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振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