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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云峰与丁立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云峰,丁立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云峰,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农民,住柳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生,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立芳,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生,农民,住柳河县。委托代理人:丁宝山,(系丁立芳父亲),男,汉族,1942年11月16日生,住柳河县。上诉人于云峰因与被上诉人丁立芳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柳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宋军丽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