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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与姜涛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66号。被执行人姜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姜涛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