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太非也与木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某某,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太某某,女,回族,197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木某,男,东乡族,1979年3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太某某与被执行人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伊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伊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