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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洁、陈冬明与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洁,陈冬明,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062号原告:赵洁,女,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陈冬明,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洁、陈冬明与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