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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兰陵县车辋镇兴隆庄村,本案应移送兰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兰陵县车辋镇兴隆庄村,有户籍证明、兰陵县车辋镇兴隆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且本院对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地址亦为兰陵县车辋邮政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徐某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陵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