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辛齐岗诉洛阳市原丰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齐岗,洛阳市原丰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辛齐岗,男,汉族,1956年7月1日出生。被告:洛阳市原丰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齐岗诉被告洛阳市原丰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齐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齐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东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