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8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888-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锦添,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杨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坤华,村委会主任。关于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东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38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龙飞审 判 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