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刘新志、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霞,刘新志,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异字第38号异议申请人:张云霞,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新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高磊,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法作出(2013)齐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磊所有的申请执行债权,查封额度516880元。2015年8月13日,异议人张云霞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称:被执行人高磊的债权属于申请人与高磊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申请人一半的财产即258440元,该财产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刘新志无权查封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为此申请人提起异议,清贵院撤销(2013)齐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属于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258440元的份额的查封本案立案后,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张云霞到庭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申请人张云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