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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潮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群林与高静、路士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群林,高静,路士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孟群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现住蓬莱市。被告高静,男,汉族,农民,住蓬莱���。被告路士海,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孟群林与被告高静、路士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高静,男,37岁,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大柳行镇小柳行村”被告主体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路士海,男,50岁,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大柳行镇乙辰言宿舍楼3号楼2单元502号”,与上述信息适格的该主体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上述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群林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