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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林执字第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广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二次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广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林执字第8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宝林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广岐,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广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赵广岐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广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广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物流园区1号商住楼13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拍卖赵广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物流园区1号商住楼13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