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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北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