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北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