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季XX与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XX,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季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X,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XX,男,汉族。原告季XX与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振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及其代理人李XX、被告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13日生育女儿戴XX。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是近期被告经常不回家,不尽丈夫的义务,经被告亲属劝说后被告仍不悔改,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女孩戴XX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戴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儿戴XX由我抚养,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分割。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出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传合同原件三份和四份土地承包合同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耕种9垧土地。(以上证据原件出示后,原告复印件上交法庭,原件由原告收回。)2、出示土地保险费收据两张原件,证明2015年种植的土地亩数是9垧。(以上证据原件出示后,原告复印件上交法庭,原件由原告收回。)3、出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借据原件,分别是借给李XX2万元、借给刘X1万元、借给冯X6万元、借给王XX1万元。2015年3月2日与魏XX签订的租地合同原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债权15万元。4、出示的照片、录音、录像,证明被告戴XX出轨,被告在外面有人了,是被告戴XX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分割财产时给被告少分或不分。(庭后把录音、录像刻制成光碟提交。)被告戴XX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均用于证明2015年原、被告共同耕种了9垧的土地,两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被告戴XX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但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被告戴XX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季XX与被告戴XX于201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13日生育女儿戴XX。由于被告戴XX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有旗云牌轿车一辆,价值20000.00元;四轮车一台,价值8000.00元;播种机一台,价值2400.00元;冰箱一台价值700.00元;柴油机一台,价值450.00元;电脑一台,价值2000.00元,种地滚子一个,价值700.00元;水桶一个,价值500.00元;干玉米七百斤,价值700.00元;黄豆20多袋,价值4500.00元,共计价值39950.00元。债权150000.00元;2015年耕种9垧地。本院认为,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本案中,由于被告戴XX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无法重归于好,故原告季XX请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孩戴XX由被告戴XX抚养,关于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根据2014年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原告季XX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本案中,被告戴XX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应负有责任,因其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至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有直接的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戴XX应当少分。双方共同财产中,认定价值的财产价值共计39950.00元,原告季XX应分得23970.00元,被告戴XX应分15980.00元,因这这些财产均在被告戴XX处,故这些财产归被告戴XX所有,被告戴XX给付原告季XX财产分劈款23970.00元。共同债权共计15万元,其中借给李XX20000.00元、借给刘X10000.00元、借给冯X60000.00元共计90000.00元的债权归原告季XX所有,其中借给王XX10000.00元、对魏XX5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的债权归被告戴XX所有。关于2015年耕种的9垧土地,因该土地尚未收获,也未鉴定价值无法分割,故本案不予分割,待双方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季XX与被告戴XX离婚;二、婚生女孩戴XX由被告戴XX抚养,原告季XX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抚养费支付至戴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戴XX给付原告季XX财产分劈款23970.00元。四、共同债权共计15万元,其中借给李青禄20000.00元、借给刘龙10000.00元、借给冯亮60000.00元共计90000.00元的债权归原告季XX所有,其中借给王金辉10000.00元、对魏相全5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的债权归被告戴XX所有。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