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三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录与张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张丰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录,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张丰儒,男,约50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录与被告张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录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