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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录与张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张丰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录,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张丰儒,男,约50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录与被告张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录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