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奎石诉被告解成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石,解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李奎石,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解成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原告李奎石诉被告解成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奎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由原告李奎石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