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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奎石诉被告解成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石,解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李奎石,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解成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原告李奎石诉被告解成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奎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由原告李奎石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