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许某,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为由,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八日书记员 宋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