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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燕滨、张奕彤,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沙溪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唐晓波。本院在审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中(沙)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中(沙)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