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远琼与周治杰,王远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远琼,周治杰,王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王远琼,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XX友,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治杰,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王远英,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王远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12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远琼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远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王远琼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童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