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