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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