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敏与李文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李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宜昌市西陵区瑞天云众汽车装饰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姜华、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李文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敏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秋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