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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郑州泰翔氧化铝有限公司与云南瑞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泰翔氧化铝有限公司,云南瑞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泰翔氧化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莲。委托代理人张丽。被执行人云南瑞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禹。关于郑州泰翔氧化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瑞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70093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9409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瑞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系家族经营企业,其营业、生产场所及办公地点均在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产区内。现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因另案其土地、车辆等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