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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何进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大贵,该公司经理。被告何进宝,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何进宝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会宁县轩辕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