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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立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刘新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刘新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108号南湖国际城ABCDEF栋不分单元第一层至第三层。法定代表人蔡慧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斌,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上诉人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上诉称,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是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的唯一大股东,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母公司即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刘新斌与上诉人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位于九江市××区××路××南湖国际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该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对上诉人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