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苏强与承德市第二中学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苏强,承德市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邵苏强。被执行人承德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职务校长。本院在执行邵苏强与承德市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