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克宏与郇月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宏,郇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孙克宏。被告郇月波。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孙克宏诉被告郇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郇月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本案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及被告郇月波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泗洪县。所以本案盱眙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货物均是由原告送货到泗洪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盱眙县境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泗洪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盱眙县境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郇月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郇月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泗洪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