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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班某与被告李某、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126-3号原告班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李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米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班某与被告李某、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冻结了被告李某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支行开设的XXXX账户存款270000元。2015年9月6日,原告班某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支行开设的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