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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费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公太与北京岳华健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田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公太,北京岳华健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田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费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唐公太,居民。被告北京岳华健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学昌,经理。被告田志军,成年,居民,北京岳华健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公太与被告北京岳华健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田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公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公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唐公太负担。审判员  史瑞山审判员  翟继武审判员  姚传平二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