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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国强与叶水金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强,叶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强,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叶水金,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潘国强与被执行人叶水金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花法推经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水金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340元及延付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该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