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志英与袁洪杰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英,袁洪杰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392号原告徐志英,个体户。被告袁洪杰,淮安市供电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英诉被告袁洪杰彩票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志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志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志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