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新丽与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丽。被执行人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户村镇霍北村东。法定代表人:任晨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53号。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丽与被执行人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新丽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8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二日书记员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